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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,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2-08-16 16:12:12 點閱: 291 (296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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