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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轉知: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,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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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:
一般公告
張貼者: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2-08-16 16:12:12 點閱:
291
(296.txt)
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一、
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。
二、
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。
附件下載
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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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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