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 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,自113年8月26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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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09-06 10:17:48  點閱:132


一、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,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三、 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。